【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和被告董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陈某以离婚纠纷为由曾起诉至海城市人民法院。现超过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案件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海城市人民法院准许原告陈某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结合双方结婚9年尚未婚育子女的事实及被告董某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其父母家中静养身体,较少与原告陈某沟通交流,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本院对原告陈某请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综上,离婚并非以起诉离婚的次数来进行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而应当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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