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我认为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1.“证明责任乃诉讼之脊梁”。这句格言形象地说明了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但要明确,证明责任不仅仅只是举证的责任,而且还包括说服法官的责任。
2.当事人提供某一项证据欲证明的对象并不必然是待证事实。一个待证事实可能由若干个证明对象组成。
3.举证时,对证据予以归类,建议先程序后实体,证明力大的、主要证据在先,有时要按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
4.原则上,法官没有权力分配举证责任。
5.违法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形成或搜集的证据为瑕疵证据,如该瑕疵并未实质上影响到真实性,通常可以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进行弥补。但如以非法方法或者手段获取的证据,则应当予以排除。
6.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举证,反驳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对阻止对方的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事实举证。
7.需要分清对原告事实主张的反驳是否认还是抗辩,因为这涉及到是否需要举证证明的问题。否认是指不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负举证责任。但也有例外,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认为是共同财产,被告认为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认可共有的事实,按理,被告否认事实,无需举证,但按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按共同财产处理。抗辩是指在承认原告主张事实的前提下,另外提出一个新的事实进行抗辩,一般需负举证责任。但也有例外,如诉讼时效抗辩,义务人只需提出即可,无需举证,而应当由权利人证明还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8.对于关联性,不要觉得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没有证明力就不举证。因为有的时候在事实确定前是无法明确知道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而且有的证据即使貌似没有关联性,但可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所以,不要放过任何一个有利的证据,不要以为没有关联性就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