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归共同所有的婚前财产;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D、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E、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F、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慈息、自然增值除外);
G、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属婚姻存续期间的那部分;
H、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I、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参与购买父母房改房的出资部分;
J、婚后用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
K、婚姻期间可以继承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B、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部分。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外;
4、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5、有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原则: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务清偿
1、总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2、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所借的债务,债权人只能找个人清偿。
五、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与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主体为过错方,赔偿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3、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4、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