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丘的刘女士称,自己多次遭到丈夫窦某豪家暴。2019年8月,丈夫赌博回来后再次对她家暴,当时她便眼眶骨折,几乎晕厥。为了逃生,刘女士被迫从二楼跳下,导致腰部脊髓损伤至双下肢截瘫、全身多处骨折。此后她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至今没能离婚。
对此,7月24日晚,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法院进行了通报:有关刘女士起诉离婚案,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案件将择期宣判;有关其丈夫涉嫌故意伤害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已对窦某豪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子遭家暴跳楼截瘫上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进行审判,而是组织男女双方进行调解,致使这起家暴离婚案件拖了一两个月时间,迟迟得不到审判。站在大众和受害人的角度,法院的这种做法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但从法律角度说,法院的这种做法和选择并无不妥,不是糊涂僧断糊涂案,而是依法处理离婚案件。因为不管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换言之,调解是诉讼离婚必不可少的一道法定程序,女子遭家暴跳楼截瘫上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第一时间选择调解,符合相关规定,是履行相关程序。
再者,女子遭家暴跳楼截瘫上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有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是组织男女双方调解,并不同于近年来人们常说的离婚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各地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存在离婚冷静期一说。而且,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家暴等情形。从这个角度说,女子遭家暴离婚,法院组织调解,没有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并不是一些网友说的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这是一种误解。
然而,诚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一道正当程序。但面对家暴离婚案件时,调解这一环节是否有必要,需进一步探讨和细化。因为一般说来,一方家暴受害人选择诉讼离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基本上没有和好和协商一致的可能性,调解只能是浪费时间。而且,在客观结果上,调解很容易变成离婚冷静期。退一步说,即使调解环节不能少,但法院调解也不能是久调不决。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及时进入直接审判程序,避免过长的诉讼时间继续给家暴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
笔者以为,应当从保护被家暴的受害人角度,比照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引起的离婚,法院调解也该不适用于家暴引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同时,法院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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