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导致离婚,是因为一方的过错。
因为一方的责任,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失的,因此,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但我们对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需要重大过错情形下,才有损害赔偿。
民法典1091条。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过错,比这轻多了。因此,达不到要求损害赔偿的标准。
有几个注意要点:
1,请求的只能是无过错的一方。
如果双方均有上面提到的重大过错,则都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比如,一方包二奶,一方包二爷。
各打五十大板,损害赔偿,休想。
2,协议离婚后,仍然可以单独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因为这是法定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没放弃,就应当允许另行提出。
3,如果是诉讼离婚,作为原告,要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作为被告,如果答辩不同意离婚,最终判决离婚后,也可以另行提出。
4,如果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
5,赔偿多少。
在实践中,这可是百花齐放了。赔偿项目有物质损害,也有精神损害,每个项目,法官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