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期间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该规定的目的是制裁婚姻期间的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满足法定的情形,其他情形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第二,本条的“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并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如一方通奸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可以认定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第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2020年12月29 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四,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均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该条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无过错方可以就对方的过错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第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该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第七,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该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