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出时间:2024年5月24日(周五)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 周晓愉、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虎恩余律师
节目编审:王安任
左 主持人:安然
右 嘉宾:昭通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 周晓愉
嘉宾: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虎恩余律师
2024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4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主要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更是实现了婚姻法和收养法内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回应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即婚姻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同时也对申请人身保护令有详细的规定。而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安某(男)与徐某(女)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期间,安某多次辱骂、殴打徐某。2021年3月,安某与其父母安甲、张某闯入徐某单位闹事,当面辱骂徐某并欲殴打徐某。徐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至现场将安某带离并进行教育。其后,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裁定:一、禁止安某、安甲、张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安某、安甲、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徐某。裁定一经作出,立即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派出所、妇联,公安机关亦对安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其后,因家庭矛盾并未缓和,根据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2021年12月,安某、安甲、张某再次闯入徐某单位闹事。徐某报警后,在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安某、安甲仍然不断辱骂徐某,公安机关调查后移送法院处理。
这个案子是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触碰者必将受到严惩。其实从长期司法实践来看,审判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相对审慎,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多从严把握,较为注重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和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离婚难”问题可能存在于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从制度设计来看,民法典针对诉讼离婚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通过法典的明确规定,诉讼离婚也更具有可行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规定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徐某(男)与周某(女)曾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徐小某。离婚后徐小某由周某抚养,后徐小某生病,离婚后周某四处奔波求医,经过多年的悉心照料,徐小某现已治愈。后周某再婚。徐某认为,周某已再婚并生育次子,经济状况紧张,无暇照顾徐小某,而自己经济条件优越、时间精力充裕,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徐小某由其抚养。诉讼中,徐小某的继父承诺夫妻生活幸福,其与徐小某相处融洽,愿意与周某共同抚养徐小某。徐小某表示其愿意同继父、妈妈和弟弟一起生活。徐小某所在学校老师也表示周某平时很关心徐小某的学习。
法院经审理认为,评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除了物质条件,还应结合父母思想道德、情感因素以及孩子意愿等情形综合考虑。在徐小某被诊断为癌症后,徐某执意选择离婚,既使徐小某失去了有利于治病就医的原生家庭环境,也将周某置于独自抚养患儿的艰难处境。离婚后,周某勇于承担比一般单亲妈妈更为艰辛的抚养责任,经过多年的悉心照顾、陪护,才使得徐小某成功治愈。现周某虽再婚再育,但再婚家庭成员关系和睦,经济收入稳定,能够满足徐小某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周某与徐小某携手度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阶段,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直接抚养权利不应轻易变更,徐小某在诉讼中表达的希望继续跟随周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尊重。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要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还要考虑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子女的本人意愿等因素。虽然经济因素确实是很重要的,但是在婚姻家庭,家庭成员的不离不弃更是一种美好的品德,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更有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不仅是法定事由,也同时是一种社会美好品质。
赵某(女)和张某(男)于2016年2月离婚,时年五岁的儿子小丰由张某抚养,后张某与王某再婚。小丰与张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多次打骂小丰,致小丰皮肤多处青紫,并将小丰自己掌掴自己的视频发至其所在的班级群。赵某得知后将小丰接至自己家中生活学习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丰由其抚养。张某在诉讼中表示王某是为管教小丰才对其打骂,事后也很后悔,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小丰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小丰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继母王某存在殴打、发送掌掴视频等不合理的管教行为,张某亦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给小丰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伤害。小丰在诉讼中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从其健康成长考虑,并尊重其个人意愿,抚养权应予变更。遂判决:小丰由赵某抚养,张某支付2022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6000元,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丰十八周岁止。诉讼过程中,法院联系心理疏导员对小丰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重拾生活和学习的信心。同时,法院向小丰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小丰所在学校发送协助家庭教育司法建议。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小丰进行了定期回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很关心的,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的案件时也并非一判了之,对于家庭成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呢也向其做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通过的社会的力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2020年4月,张某(女)冒用案外人王某身份在医院未婚生育一子张小某,并将其出卖给黄某夫妇,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冒用他人身份产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张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案发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委托社会福利中心代为抚养张小某。因查找张小某生父未果,且无其他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申请法院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作为张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被监护人张小某实施拐卖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张小某生父不明,张某母亲已去世,张某父亲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遂判决:撤销张某为张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为张小某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主动与团委、妇联、民政等部门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张小某的落户、就学和收养等问题。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作为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发挥司法防线作用,还需要全社会协同配合,建立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中张某虽然是孩子的亲身母亲,但是其严重侵害了孩子的人身权利,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法院可以撤销她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使得该项制度能得到落实。
江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多年,二人共同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后来,因先后生育了3个子女,江某便未上班,开始在家相夫教子,做起来全职家庭主妇。期初,双方关系也很融洽,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和睦。偶然的时间,江某发现,丈夫居然有了外遇,而且经常开始称公司事情多,业务忙而不回家。江某试图挽回婚姻也无果,张某心灰意冷,决定离婚。张某找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丈夫刘某进行补偿30万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来看,可以得到,且先双方协议确定,这也就表明,我们女同胞在作出决定,回归家庭,照顾子女老人时,其实我们是可以要求男方写下书面补偿协议的。万一哪一天离婚了,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也是维护我们为家庭做出牺牲的家庭妇女的一个办法。
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能设立一个婚内财产协议,是对双方利益的最大保护。通过日常接触到的婚姻案件来看,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欲保留婚姻关系,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若另一方秘密转移财产,将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对处于弱势的婚姻一方影响甚大。“有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是法律理论界的共识。若弱势一方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无疑是对侵害方侵害行为的纵容。因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障财产权益尤为重要,而婚内分割财产制度的建立恰满足该需要。也是家庭妇女为自己获得救济途径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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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鼓励长久稳定婚姻、男女平等、重视家务劳动价值,通过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力量,解决现实问题,完善 了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建议大家有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多多学习,遵纪守法、关爱女性,也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家庭更稳定。
昭通市妇联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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