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不予离婚后,需经过六个月的冷静期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夫妻双方一段时间进行反思和可能的和解。
而《民法典》则提供了实体性的保障,即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相当于给予了当事人一个明确的期待,即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他们有权获得离婚的判决。
在实务中,即便满足了六个月的期限,法院在审理时仍会综合考虑是否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例如,如果在第一次起诉后撤诉,并且是因为调解和好结案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即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
因此,虽然法律给予了一定的程序性保护,如允许在一定时间后再次提起诉讼,但法院是否最终判决离婚还是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希望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建议在分居满一年后提起,这样您的诉讼请求将有更强的法律支持。同时,为了提高成功率,您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