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官司怎么打赢?这一类案件以下4点是法院必须来审理的,第一点是双方是否达成书面的合意,第二,房子是怎么出钱的,第三房子实际管理的使用情况,第4是房子一系列的资料由谁来保管呢?其实这个案件,他已经不简单的是一个案子,本身打这个官司更多的也是要还原一个真相,追求一份公平正义。男方和女方面临离婚,这个房子是在男方名下,男方就是不想让女方分到这个房子,这个房子购房款是由一个公司出的,这个公司的股东是男方的弟弟。所以男方的弟弟就起诉了男方和女方,他主张这个房子是他借男方的名字买的,现在呢,要让法院确认这套房子是他的。我们从法院通常审理的四大焦点来看,第一点是法院来审查是否构成借名的合意,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内容就是原告委托男方以男方的名义来买这个房子。其实我们早料到对方会给法院提交这种协议,我们就直接表示我们不知情,也不认可,我们否定这个协议的真实性。这个原告呢?借名买房是发生在两个人婚后,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你原告既然能想到要对方来给你签这份协议,那为什么没有女方的签字呢?这明显不合常理的。并且原告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女方对这个借名是知情和认可的,法院就调查询问原告为什么要接管买方。原告先是说我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后来又说是为了避免财务风险。这前后说辞就矛盾了,并且这个解释明显的不可成立,所以可以说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的合意。另外我们也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男女双方在协商离婚的时候找原告来调解。原告和男方就曾经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就是把这个房子过户给孩子。那如果这套房子真是原告的,那他怎么会同意把这个房子过户给自己侄子的意见呢?但是第二点出资的问题,这点呢,是我们的一个硬伤。因为这套房子的房款确实是从原告的公司出来的,而这个公司从工商档案上来看,自始至终都没有男方的名字,而原告和男方呢,也极力撇清这个男方和这个公司的关系,他们主张男方在这个公司里既不是股东,也没有任何任职,这个男方呢,是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儿的。所以单从出资上来看,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但是给我们带来转机,让我们转为为安的是因为原告的疏忽,他本没有必要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材料,被我抓住了漏洞,所以我们才能够直击对方的要害。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支票申请单和支付凭证。这是他们公司内部做账的凭证,他们公司的银行流水,其实完全能够说明这个钱就是他们公司出的这两份材料,他根本就没有必要拿出来,咱们来仔细来看啊。这两份材料上显示审核人和经办人是男方,那既然你男方说你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你为什么会作为公司的审核人和经办人的签字呢?所以我们有理由提出合理怀疑,男方作为经办人,说明这笔钱是你男方领出来的,是男方自己用的,而不是原告用的。男方能作为审核人,说明你男方对公司的钱你说了算,不排除这笔钱就是男方本应该分得的这个公司的利润。这里还有一个背景,我们也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男方和原告很多年前就开始在一起做生意,实际上他们两个人一起做了好几个公司,有的是两个人都是股东,有的是一方当股东,另一方在公司当法人或者高管,只是偏偏这个公司对外显示的资料里,自公司成立开始就没有男方的任何信息,他既不是股东,也没有任何的任职。早在这个案子起诉之前,男方就把所有公司的股权都给转让出去了,所有的职位也都退掉了。我整理的这部分的工商档案材料提交给法官,一方面是证明原告和男方在好几家公司有关联,是在一起做生意。本案在这个公司里出的前,并不一定就是原告的前,并且我也强调了,所有工商的变更都是偏偏发生在本案起诉之前,这说明并不是巧合,而是预谋来验证本案就是一个虚假诉讼。第三,关于房子的管理和使用,我们提交了装修合同,证明这个房子是我们装修的,并且呢,法院也询问各方这个房子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个原告呢,也是认可,这个房子是由男方和女方一直住了10几年的,这个原告给出的解释是,这个房子是借给我们住的。但是,这种解释明显站不住脚。一套房子几百万,怎么说无偿借这么简单呢?而且一借就是十几年。这个男方怎么说他有了实力,也是能出门就能开着百万豪车的呀,像这种人,他怎么会常年借助别人的房子呢?还有一个关键的细节是,男方和女方闹离婚之后,这个男方就把女方从房子里赶出来了,他就把这房子借给出租了,那法官就问这个租金呢,谁收了?他说是他收了。那如果说这个房子是原告的,那租金就应该是原告来收的呀,他不应该是你男方来收的,所以说还是男方的回答帮了我们,他怪就只怪他的律师没有做好辅导,没有提前教他怎么说话。第4个问题,购房的手续是由谁来保管的,正常的情况下,房子是谁的,谁就要来保管房子这些资料,比如说这个合同啊,发票、房本啊等等所有的资料,我们这个案子呢,其实这一点就不重要了,因为这个材料呢,本身它是放在家里的,就是因为原告和被告的这种。特殊的这种亲属关系嘛,所以这个材料能够到他弟弟手里,这也很正常。法院经过审理上面4个焦点问题,最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成立借名买房关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联系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