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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思考和不得不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据报道,2023年一季度全国婚姻数据:结婚登记同比增加4万对,离婚多了12万对。我一直认为,每一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模式,但最终走到离婚的主要原因无非几种:

一、经济因素。贫贱夫妻百事哀,一方没有能力,经济状况不好,另一方抱怨属于正常现象,生活窘迫,想要互相理解本身就比较难,越来越多的抱怨,久而久之会发生矛盾,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谁都想过物质优越的生活,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创造更好的优越生活条件,有自身能力的问题;有自己思想(是否积极进取)的问题;也有社会经济环境的问题,良好的经济状况能够掩盖很多的矛盾和不和谐。

二、太自我亦或没有主见,父母干涉太多。80、90后甚至00后基本都是独子,从小都是娇生惯养,父母保护得太好,都养成要么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和想法,自己活得潇洒就行,婚后同样不会考虑对方的感受,时间久了,感情就淡了,谁也不会和自私自利的人一起生活,另外一种就是因为从小都是父母安排好,根本没有自己的主见,成年了,什么都听父母的,就是所谓的“妈宝男”,婚后父母还是想干涉小孩的生活,小孩也是什么都听自己父母的,没有一点自己的主见,对于夫妻对方的意见和想法,从不考虑,这必然导致矛盾不断的发生。

三、诱惑太多,欲望太强。大千世界,到处充满诱惑,香车美女,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人们的视野或神经,肉体的狂欢、精神的麻痹成为物欲横飞时代很多年轻人的向往和追求,随着互联网的兴起,通讯媒介的发展,短视频的泛滥,越来越多自媒体的平台出现,会不断强化人的诱惑,为出轨、婚外情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无论何种原因,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离婚成为唯一的途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离婚,均涉及下列三个问题:

一、感情问题,离还是不离。

有些人确实存在冲动离婚,没有经过慎重的思考,就仓促作出离婚的决定,这对家庭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每一个人在离婚的时候应冷静思考,是否是非离不可,只有达到根本无法再共同生活的可能,不能因一时冲动,做出后悔的决定,这也是我们民法典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月冷静期的原因。

二、财产分割问题

在确定离婚的基础上,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1,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来说法院按照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如果一方有过错,将会少分一部分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像电视剧中一样,存在所谓“净身出户”的说法,同时考虑到一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对贡献大的一方可适当的多分一部分。这里的多分或少分只是相对的、有限的,一般法院会考虑5%至10%左右,不会太大,具体还是要看案情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2,共同债权债务,首先涉及债权和债务的真实性问题,一般来说债权债务涉及离婚的案外人,对其真实性法院很难判断,可以由双方共同确认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不能确认,双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来处理,但法院一般会建议当事人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由案外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另行主张。而对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问题,法院会查明该借款是否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小孩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如有子女必然涉及小孩与谁共同生活以及相应的探视权、抚育费问题等问题。

1,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小孩与谁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协商不了,只能通过法院来判决,法院需要根据谁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为原则进行判决,一般来说主要考虑小孩的年龄、夫妻各方的经济条件、平时小孩由谁照顾得比较多等因素由法院自由裁量。

2,探视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小孩随一方生活后,对方享有探视权,一般法院也是希望双方就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每周至少给予一次探视,可以由对方接回,第二天再送回。另外说一点,小孩是双方的,也是无辜的,司法实践中,很多随同小孩生活的一方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探视小孩,其实这对小孩的成长十分不利,容易形成小孩心理的缺陷,应当要求对方定期探视小孩,陪护小孩,这样才是对小孩付责任的态度。

3,抚养费一般法院都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尽可能的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律规定是按照对方工资的20%至30%作为依据进行计算,并结合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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