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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原告在庭审阶段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如果一对夫妻中的一方不想继续生活,想要结束名存实亡彼此束缚的婚姻关系,在无法和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时,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后,首先会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离婚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后转入民事庭,法官并非直接判离,而是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后才会进入庭审阶段,由双方分别举证答辩,准予离婚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婚姻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可能是多种诉请,既可能是诉讼离婚也可能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在起诉离婚前,原告需要先自查自己的婚姻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婚姻是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无效或者可撤销。例如如果甲乙并未办理婚礼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便不属于有效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在庭审中,原告除了遵守法庭纪律,更要紧密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原告如果能证明婚姻中存在重婚、同居、家暴、吸毒赌博、感情不和分居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更有助于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原告在庭审中对上述情形提供有力证据除了可能胜诉,更可能获得过错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如果原告自身也有上述过错情形,那么便不得主张无过错方申请赔偿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原告还需就子女抚养探望问题同被告进行充分协商,不可意气用事因小失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原告在庭审阶段最好尽可能就上述事项和被告协商一致,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对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原被告对抚养探望问题协议不成,将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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