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腾讯娱乐报道,在王宝强马蓉离婚大战打响72小时后,昨日(16日)下午,女方身边知情人士首次公开回应离婚事件。该知情人爆料称婚内出轨的不是马蓉,而是王宝强,并给出了其与“小三”的合照及微信聊天拍屏等“证据”。
合照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内出轨”的证据吗?俗话说“捉奸捉双”,怀疑配偶出轨,该如何举证呢?本期“法合百科”对此简要介绍,并结合案例说明。
1、“谁主张谁举证”,说对方出轨得拿出“真材实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合照、微信记录仅为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出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一般认为,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短信、电子或纸质书信、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
这些间接证据单个一般无法成立,但如果综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则可认定事实成立。
3、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法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但该规定仍过于原则,实践中依然有争议。
一般认为,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侵犯的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
4、一方出轨,如何取证?
1) 捉奸尽可能邀伴同行
有些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捉奸时自己一个人去。但只要对方否认,就难以认定。
捉奸时,应尽可能邀请二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起前往,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
2)在外捉奸不要硬闯,直接报警
在外捉奸硬闯拍照、录像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举实例说明,一女子跟踪丈夫到了宾馆,在锁定房间号后,她没有选择破门而入或者拍照,而是报了警。警察到了之后,发现一男一女在房间内,带回了派出所。两人为了让自己合法,对派出所说是恋爱关系。正是这个供述,成了男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3)让出轨方写“悔过”材料
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4)相关证据最好进行公证保全
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即使对方以后删改,也不受影响。
马蓉身边知情人士给出的合照、尤其是微信聊天拍屏等“证据”,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等程序,很难被法院采信。
参考案例
被抓现行正在穿衣,称只是在房中看电视——韦小玲与吴淑天离婚案
案情摘要
原(女方)、被告双方于1997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三儿一女。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举证,2013年7月3日凌晨,原告与一名男子入住海口琼驿宾馆XXX房,被告发现后到该房间拍摄了照片和视频。照片与视频中该男子裸露上身,仅着内裤,原告正在穿衣。原告对其与该男子在宾馆开房的行为也予以承认,但称其与该男子未发生关系,只是在房间中看电视。
法院说理
原告对其与该男子在宾馆开房的行为也予以承认,但称其与该男子未发生关系,只是在房间中看电视。虽然原告称其与他人开房是因为曾看到被告与其他女人在一起,为了故意气被告而做出的行为,但该行为已确实发生且客观上能够对被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应对被告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数额过大,本院酌情判令原告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案号:(2013)龙泉法初字第46号
审理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3-08-29
合照无法确定拍摄时间,法院不予认可——邹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
案情摘要
邹某某称其于2008年12月发现程某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开始变化,程某至今仍与情人保持联系,并提供了四张照片作为证据。上述四张照片均为程某与案外人赵某某的两人合照,但均没有显示日期,邹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
程某确认照片上的人物是其本人与赵某某,但其不确认照片的真实性,认为照片是合成的,其与赵某某只是同事关系,不是情人关系。
法院说理
上述四张照片,没有显示照片的拍摄时间,不足以证明程某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法院判决
故对邹某某请求程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408号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10-08
摘要:合照、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无法单独证明出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