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男)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矛盾频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分得李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及存款的80%。诉讼中,夫妻二人就存款及公积金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判决李某名下的存款、公积金及相应利息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上述款项60%的金额给付张某。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主张平均分割其名下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李某名下存款系婚后取得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案中,李某名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就是如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一审法院基于照顾子女、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张某获得60%的份额,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必然结果,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因素有很多,法官通常要综合考量之后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