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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伤获得的赔偿款离婚时老公有没有份

来源:中国临海新闻网

去年5月,市民李女士因为邻里纠纷与邻居发生口角,被邻居殴打,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年7月,经我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获得20万元的赔偿款。但没想到,赔偿款拿到手还没热乎,8月12日,李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这是李女士的丈夫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其离婚。李女士看了王某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甚是气愤,因为王某这次不但要求与其离婚,还打起了她刚刚得到的20万元赔偿款的主意。王某在起诉状中认为李女士获得的20万元赔偿款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赔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有一半的份额,要求离婚时分得其中10万元。

经审理,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故本案中李女士因他人伤害行为而获得的赔偿款应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与王某无关。近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王某要求分割赔偿款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洪青卫表示,很多百姓都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财产理所当然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当夫妻离婚时,上述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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