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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你不知道协议离婚后是可以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然而,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如果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除非其自愿、明确放弃,否则协议离婚后仍然可以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通常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当事人可能在协议中并未提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自己受到了对方的侵害,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要成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这些证据可能包括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无过错方还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算。因此,无过错方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时,仍然有可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协议离婚时可能未提及此问题,但只要无过错方没有明确放弃这一权利,他们就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无过错方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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