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积极带领办案团队尽心竭力地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
张某和陈某结婚近十年之久,因家庭琐事产生一系列矛盾,张某起诉至法院离婚,向法庭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分割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并要求给付原告困难帮助金5万元。
开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明显积怨已久,双方陈述他们冷战不说话已长达五个多月,同一屋檐下生活互不理睬,即使一桌吃饭也不交流自己吃自己的。张某声称丈夫陈某对自己漠不关心,其不愿意生活在没有爱的家庭,请法院判决离婚。
审理中,办案团队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耐心了解疏导双方矛盾。
原告讲到自己结婚多年全职带孩子操持家务,近两年因各种家庭琐事闹矛盾得不到丈夫陈某的关心和理解时,难过地流下了眼泪。办案人员对张某的经历和委屈深表理解。法官细心劝告陈某,家庭幸福美满是工作生活稳步向好的基本条件,不能对矛盾冷处理,要用心关爱妻女,冷静分析处理夫妻双方存在的问题。
经过法官劝慰,陈某深感愧疚,主动向妻子深刻反思了自己的错误,恳求张某再给双方婚姻一个机会。可张某态度坚决,无奈调解未果,法官下发了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而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作出判断。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足够多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多年一直感情尚好,近两年逐渐出现矛盾,原被告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双方闹脾气谁也不理谁,将矛盾搁置不理。长期不去处理家庭矛盾,只会让矛盾和误会积累得越来越多,不利于家庭和谐以及夫妻良好感情的建立,更不利于未成年儿童心智的全面健康成长。
法官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机会,法庭希望给原被告双方一个重新修复感情,建立良好美满家庭的机会,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