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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诉讼中的三金

离婚诉讼中的三金。

民法典为你赋予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之外,还赠送了你"三金"。这"三金"指的不是金银饰品,指得是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

·一、损害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金,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并且如有上述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因此一方有上述5种行为的导致离婚的,则该方即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二、经济补偿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经济补偿金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三、经济帮助金。经济帮助金参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三金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三金"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向另一方支付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该怎么分就怎么分,夫或妻一方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是不包含"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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