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今日分享离婚纠纷诉讼管辖

一离婚并分割房产诉讼咨询,男方经常居住地在A地,户籍住址位于B地;女方经常居住地不明,无详细户籍住址,根据身份信息仅能明确至户籍所在县,但在A地女方个人名下多年前即有房屋一套,系由男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并由女方私自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男方无该房本,该房产也是此次离婚诉讼的诉争标的。男方欲通过起诉离婚并索要由自己财产购买的房产,该案该如何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常见的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笔者以往的经历中,在无被告身份证信息、户籍住址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地,如,在北京可通过公安分局调取本地户籍人口身份信息;通过管辖派出所调取外地户籍被告的居住证信息。如被告在本地具有房产信息,房屋位置可证明其居住信息,亦可作为居住地证明。

因此,本案男方在能够证明女方名下房产位于A地,登记于女方个人名下,可以此作为女方的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但,经与该法院沟通,其反馈要求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而这些单位又怎能证明一个人在此经常居住呢?法院的做法颇有些强人所难的意味,目前关于该案的管辖问题正在法院信访中,待后续。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