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60岁的老先生张某来到我的办公室,一脸的凄苦,说是自己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已经离婚19年的前妻近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分割一套老房子,搞得自己焦头烂额,不知如何处理。问我,朱律师,你帮我出个主意看看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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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衣着朴素,老实巴交,可能第一次接触律师显得有点拘谨。他从有点秃的皮包里翻出方便袋又从中拿出一摞文件,手颤抖着像是捧着石头一样。同情心使然,没开口谈咨询费,把材料一收看看案情。起诉状的原告是他19年前就已经结束婚姻关系的前妻胡某,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某地的一套房产,事实理由部分阐明是两人婚后通过房改获得了一处房产,但是交完款住进房子后,两年后两人诉讼离婚,通过法院调解,孩子由女方抚养,财产方面那个时代比较值钱的家具、自行车什么的都归了女方,房子当时还没有房产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使用。两人离婚后各自生活,除了男方定期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双方再无交集。
老先生开口说,朱律师,我们当时离婚时说的很明白就是家具归她,孩子给她,房子给我。这快20年过去了,她现在又反过头来问我要房子,我真是没想到啊。起初房子是我单位的宿舍参加房改,我用存款还有工龄换的这套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是她没有工作一分钱没出,当时离婚说给我,当时房子多便宜啊,现在房子大涨价,她又想过来重新分割,你看起诉状她张口问我要23万,我去哪里弄那么多钱给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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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当初离婚的调解书,明确写明房子由张某某(老先生)居住使用,而并非是房子归张某某所有。从“使用”到“所有”,两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可以协商处理,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思。一旦调解书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房产作为大宗财产,很多人在离婚时把它列为必争财产项目之一,但是由于很多原因,特别是没有房产证且权属有争议情况下,法院一般只会对使用权的归属下结论。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老先生的房子就是这类情况,我查看了一下,购买房产时他只购买了75%的产权,剩余25%的产权是属于单位的,在离婚时,对于这类房产,法院只判决了使用权是恰当的。离婚四年后也就是在2001年,老先生又交钱买了剩余的25%的产权,但是复杂的是,在购买这一部分产权时老先生已经再婚,所以,这么一套房产牵扯到三个人,两次婚姻关系,实在是非常麻烦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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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全面分析一下本案:
第一,确定案由。本案应该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没有异议。
第二,老先生的前妻胡某是否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老先生的前妻可以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第三,已经离婚19年了,本案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在本案中,房子75%的份额属于张某和胡某共有,但是离婚时对于这部分房子所有权未作处理,因此份额内的房子一直是共有状态,一直没有分割,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双方随时可以要求分割,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张先生无法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第四,胡某分割这套房产,是按照离婚时的价值进行分割还是目前的价值进行分割?
这一前一后差额高达几十万,不是小数目。这个房子因为是两人共有财产,没有分割,随着时间流逝,价值增长,两人对于房屋增值收益也是两人共有的,因此,在分割时要根据目前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双方如果对于价值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好,否则,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价值再进行分割。
跟老先生分析完后,老先生自己非常后悔为什么没有早点处理,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我叹了一口气,他这次确实输在细节上。因此,也是建议大家,在处理各种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很多时候细节哪怕是一个年份都会让你输掉一个官司,赔个底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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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希丽律师,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时报泉城义工公益律师、山东省首个专业女子律师团成员、“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公益律师、济南电视台生活看法栏目特邀律师。擅长处理: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类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