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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移民国外离婚时内地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 王昊

导读

有的客户夫妻俩结婚之后,其中一方就移民国外了,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婚姻走向尽头,离婚时分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在大陆的房产,其性质上系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认,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而法律适用上也比较特殊。

近期,有不少客户咨询关于夫妻一方为非中国大陆公民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表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中国大陆公民的离婚案件系涉外案件。有的客户夫妻俩结婚之后,其中一方就移民国外了,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婚姻走向尽头,离婚时分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在大陆的房产,其性质上系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认,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不能简单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而应由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或在未协商一致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共同国籍国法律。

下面,我们就以近期发生的一个案件为例子说明。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徐女士均是香港居民,于1987年在香港结婚。1998年,徐女士到上海考察后看中了一套房子,于是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款,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张先生与徐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而徐女士当年在上海买下的房子的市价已经翻了十几二十倍。随后,双方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后,随后张先生到上海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徐女士名下位于上海的这套房子。

陆港两地司法制度差异,造成法律适用难题: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和香港是采用不同的司法制度。在夫妻婚后财产制上,中国大陆法律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夫妻各方所获得的工资、投资收入、赠与、继承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香港则实行夫妻婚后分别财产制,即上述婚后夫妻各方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换言之,对于徐女士名下这套位于上海的房子的分割,如果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则对张先生有利,原则上张先生分得该套房子市价的一半;但是,如果适用香港法律,则完全归徐女士一人所有。

因此,张先生以涉案的房产位于上海为由,对于涉外不动产权属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但徐女士则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并未就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律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而且,该处房屋是徐女士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徐女士名下,银行贷款也系徐女士归还,故张先生无权要求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王昊律师:基于离婚进行财产分割,不能简单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对于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王昊律师表示:判断财产的归属,首先在确定准据法,即确定本案应该是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其次,要确定准据法,要先对案子定性,看该案到底是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抑或是基于离婚而进行财产关系确认。

在本案中,这套房子是婚内所得,尽管房子是不动产,但并不能够简单地“不动产权属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定,因为这个案子是基于夫妻离婚而进行的财产关系确认,具有强烈而明显的人身属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或共同国籍国地法。换言之,由于张先生和徐女士对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无法一致,加上张先生常年在大陆做生意,徐女士则在香港当全职家庭主妇,双方亦无共共同居所地,因此适用双方的共同国籍国法即香港法。

那么,根据香港法,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婚后所得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换言之,

位于上海的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徐女士一人单独所有。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最后,王律师总结说:我们有很多客户,夫妻双方本来原籍都是中国,后来因为其他原因考虑,夫妻双双移民海外,而这时夫妻俩的婚姻关系就会成为涉外的法律关系。万一夫妻俩的婚姻最后走到尽头,双方为分割位于中国大陆的财产则需要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王律师建议:在夫妻感情良好之时,最好能够理性地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合理地划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范围,并将协议进行公证,避免日后万一真的离婚还要为财产分割而对簿公堂再次在伤口上撒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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