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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诉讼费负担有决定权当事人协商案件时应注意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和鉴定费等费用,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判令对方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但是诉讼费的最终承担是由法院根据判决的结果和法律的规定来决定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不过这是针对判决的情形,如果是调解协商等情形则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类案件的诉讼费负担,首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决定:

1、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第31条);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第33条);

3、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第38条)。

对于上述法院的诉讼费决定权,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诉讼费的负担决定,实质上是当事人应向法院(非税财政)交纳费用的确定,并非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法院对诉讼费负担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能上诉,对结果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复核,由法院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其次,诉讼费负担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只要实体部分达成一致协议的,就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换句话说,如果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了,即使缺少对诉讼费负担约定,只要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协议就是有效的,当事人不能以诉讼费还没达成一致而反悔,或者因此申请再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参考案例:(2013)鲁民申字第1235号)。

因此,上述三类案件当事人在协商时,应注意一并把诉讼费的负担约定进来,以免造成协商走“回头路”,或承担原本不想承担的费用。

通常,诉讼双方在案件协商时,一般会把请求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款、维权费用等等各项款项,约定一个打包的总金额,由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而且大多数习惯做法是债权人同时放弃要求债务人承担诉讼费(因债权人已预交,债权人自愿承担,处理起来更快),此时的“打包总金额”就是名副其实的全部款项,否则债务人还可能得再向法院支付诉讼费。所以,在协商“打包总金额”时,应清楚的单独提及诉讼费的负担问题,否则默认为双方没有约定

常见的情形是,双方案件协商时没有明确提及诉讼费,等好不容易快达成方案时,才重新发现诉讼费的负担有争议,此时再让债权人让步,有时就会因其感觉代价过高而不愿意,甚至直接推翻之前的方案,造成协商走“回头路”。而且由法院决定诉讼费时,债权人也不一定能完全不用负担,调解中的金额让步有可能被法院参照“部分胜诉”来处理,即要求债权人负担部分诉讼费,而且法院主观上也更希望让债权人来承担(因为更方便,不用退费再找债务人执行)。

而对于债务人来说,会误以为之前给的是“总金额”,认为自己已经付清而不愿再付诉讼费,导致抵触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案,甚至有的当事人还会因为不承担诉讼费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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