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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名下有公司离婚是拿钱还是拿股权好

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结合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多样化选择。比如,一方在婚内开设了公司,是工商登记的股东,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就股权价值支付补偿款,也可以要求对方转让一半的股权给自己,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简单分析两者的不同。

老公名下有公司,离婚时要股权对价补偿还是股权本身,最核心的区别是是否需要转让公司的股东身份给妻子。

为什么强调股东身份?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的股东享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收益分红权、知情权等重要权利。所以说,离婚时如果放弃拿一次性补偿而是拿股东身份,那么未来妻子可以实际参与到公司经营中,监督对方的从而收获更多利益。但是,选择股权劣势就在于很难预估后续公司发展,同时夫妻双方离婚后还共同在一家公司担任股东,很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一次性拿回股权折价款,劣势在于双方很难就公司的价值达成一致,这里公司的价值不能单纯考虑公司的注册资本,更要考虑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到底有多少资产,再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定。但是拿这价款就不需要承担之后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了。

如果女方对公司发展前景很看好,希望自己能拿到股权,法院对于这类诉求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那就是该公司还有没有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股东。因为这个部分就属于《民法典》《公司法》交叉管理的地带,在夫妻离婚股权分割时必须考虑到第三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关于第三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理解起来也简单,如果女方不要股权拿折价款离婚,那么公司内部经营问题上不会有任何影响;但如果女方执意让男方转让一半的股权给自己,女方要加入到公司中共同经营,第三人股东出于对女方的不熟悉可能很难产生信任,所以需要保障第三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中,如果夫妻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有一部分股东不同意妻子成为股东,但是又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视为这部分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以,离婚时要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比如公司正在准备上市),具体就案件和男方协商谈判、诉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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