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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法院一方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那么只要有一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则需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案情

王某与高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高某患精神疾病,虽多次治疗,但病情并未好转,后又患有肾病、脑梗,严重影响高某身体健康。在高某患病期间,王某与高某母亲为由谁管理高某工资卡和医保卡产生矛盾,高某母亲一气之下将王某与高某赶出家门。高某母亲为给高某治病,以高某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之诉,要求法院判令高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并且(一)(二)(三)(四)(五)的顺序视为监护人的顺序。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在离婚诉讼中,因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显然不可能由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那是不是由法院在其他监护人中予以指定,或者其任一监护人均可行使法定代理权代其提起离婚之讼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起诉离婚之前,需要先经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变更后可以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

三、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高某母亲仅提供高某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便以高某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之诉,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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