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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能否全权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夫妻矛盾

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当事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是当事人的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作为代理人的,不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您在离婚案件中的代理人:律师或者是您的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诉讼

离婚案件由于相比较其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除了委托了代理人代为出庭之外,还要当事人也当庭参加诉讼。因为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只能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比如起诉、应诉、上诉,发表诉讼意见,但是对于婚姻的实质问题,不能代表当事人独立表示是否同意与不同意,而这些问题也只能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己来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行馆规定,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除了为精神病人的、下落不明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外,应当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明确是否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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