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址,住院就医地方除外)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以下情况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