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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系列(01-02)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更多内容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

0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关键词:民事 离婚后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不动产

基本案情:

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未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差异和处理矛盾不当,夫妻关系紧张,杨某乙于2014年4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婚姻期间,双方购置了家用电器和位于昆明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同时存在34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甲在婚前拥有另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婚后购置房屋的首付款。

裁判理由


1.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2.证据审查:杨某甲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婚后购置房屋的首付款,这部分款项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杨某甲的个人财产。

3.财产性质认定:杨某甲使用个人财产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4.债务问题:杨某甲在一审后放弃要求杨某乙承担共同债务的请求,再审中也同意放弃,因此34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甲个人承担。

5.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杨某甲所有,并由杨某甲补偿杨某乙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同时各承担一半的受理费。二审法院在未查明杨某甲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改判,被认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和一审的部分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决定。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10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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