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分居期间,女方多次向姐姐借款,总金额高达86万余元。这样的“被负债”,男方需要承担吗?
8月20日,江苏南通中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王莉(化名)与许斌(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两人曾在婚内努力创业打拼,为家庭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条件,在北京、苏州等地购置了多处房产。但从2019年开始,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直至走到婚姻破碎的边缘。
2021年,许斌再次起诉要求与王莉离婚,当年1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在两人离婚诉讼、分居期间,王莉与姐姐王芬有大量资金往来。后经仲裁委裁决,王莉应付王芬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借款86万余元。
王芬称,此借款系妹妹王莉与许斌的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斌承担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并将王莉列为第三人。
法庭上,王芬主张王莉的借款主要用于归还商品房的房贷及交纳取暖费、车辆保费、女儿学费等家庭开支,且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许斌应当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许斌则辩称,他与王莉从2019年就开始闹离婚,其对对方的上述借款并不知情。他同时认为,以王莉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开销,根本无需向他人借款,因此该借款系王莉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芬主张许斌共同偿还王莉向其所借款项,应当要证明该款项确系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王芬并未举证证明许斌有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许斌亦无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该笔借款均转账至王莉账户,许斌未有收款行为。王芬作为王莉的姐姐,应当知晓其转账发生于王莉与许斌两人非正常婚姻状态,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斌知晓并确认借款情况。
其次,生效离婚判决中已认定,女儿的学费已由王莉和许斌分别承担,王芬称其不知晓该内部约定,法院难以采信。再次,根据王莉的经济状况、银行存款及其收入等情况,其完全有能力负担房贷、子女学费及取暖费,并无借款的必要。
综上,法院认为,王芬作为王莉的姐姐,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但其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导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仍应归于王芬,由其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据此,海安法院一审对王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芬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综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