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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地域管辖选择

【今日分享】最近在接触离婚纠纷案件时,碰到一个咨询,两人外地登记结婚,后在北京居住,能否在北京起诉离婚?

经查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即,如果原被告均在京居住,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相关证据如,被告的经常居住证、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物业社区等开具的经常居住证明等,可以证明被告已在北京某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则原告可以在北京该辖区法院起诉离婚。如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参见案例: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6083号,“原被告均离开住所地超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朝阳区系被告的居住地,故本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果夫妻一方常年在国内其他地方工作,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自己的住所地起诉立案。如常年在外工作的一方起诉离婚,也需前往另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案件多参考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则可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否则多需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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