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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去哪个法院诉讼

有当事人前来咨询,他想要离婚,可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归他们法院管,让他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他说,我跑了几家法院,这个说不是他管,那个也说不是他管,那我到底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工作中,经常会遇见咨询这个问题的离婚当事人。其实,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人口流动性特别大的今天,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非常普遍。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法律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

遵循了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有的当事人想起诉离婚,可是被告不在当地,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双方离开家乡,均在外地打工,就属于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的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样梳理出来,是不是就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呢?去立案再也不用担心跑错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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