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结婚既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又是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既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又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当事人一方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冒充他人之名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双方又产生矛盾提出分手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当其选择离婚诉讼时,如果双方没有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没有《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或者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可按离婚纠纷案件处理。
基本案情
1994年夏,原告龙某(女)与被告陈某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同年12月20日,因陈某未到法定婚龄而冒其兄陈某某之名,与龙某到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所持结婚证上的男方姓名为陈某某,合影照片是龙某与陈某本人。1996年10月13日,双方生育一子。1998年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0年5月19日,龙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抚养其子。
审 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龙某与陈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未成年之子由陈某抚养。龙某除将现放于陈某家的嫁妆折抵给陈某作其子抚养费外,再一次性向陈某给付其子抚养费8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龙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常遇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不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而又急于登记结婚,一方或双方弄虚作假,不以真实身份,冒充他人之名,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甚至与个别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登记结婚的情形。虽然结婚登记是冒充他人之名,但从开始恋爱直到在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在结婚申请表上签字捺印表达结婚真实意思、在结婚证上张贴的合影照片等仍是冒名的一方或双方本人;取得结婚证后实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的也是冒名的一方或双方本人,周围群众也公认冒名的一方或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被冒名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没与结婚证上的“配偶”共同生活。多数冒名者结婚后感情正常,不会主动向外透露冒名结婚的隐私;个别的冒名者结婚后发生感情危机,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分手的目的,则不得不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承认冒名登记结婚的错误行为,从而引发争议。
男女双方结婚,本身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冒名登记结婚是对被冒名者人身权利的侵害,此后还会造成一系列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混乱,而且不会因时间的推移消失而改变,是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的七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该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7)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的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此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