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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竞合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男女双方分别以原告的身份向不同的法院起诉对方,那么这可能就存在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竞合问题,到底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我们还是以一个小案例来剖析这一问题:

例如男方户籍在四川峨眉山市,而女方户籍在山东济南市,双方在山东济南领取了结婚证,并购房生子。

一、第一种情形是:婚后男方去北京工作,连续工作了三年,而女方在山东济南工作带孩子。现在男方向北京的基层法院起诉女方离婚,而女方则向山东济南的基层法院起诉男方离婚,现在双方对于该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那么该离婚案件到底该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呢?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竞合问题。

1、首先,对于离婚案件仍遵循管辖的一般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具体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男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已经超过一年以上,目前北京应当属于男方的经常居住地,故北京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2、其次,《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女方的户籍是山东济南,且一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故山东济南就是女方的住所地,根据以上的规定,男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北京连续居住了三年,故女方可以向山东济南的基层法院起诉男方离婚。

这时就产生了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竞合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这时北京和济南的法院哪个先立案就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二、第二种情形是女方也离开户籍所在地去上海打工连续一年以上,那么管辖则有了新的变化。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回归到以上案情,如果男女双方均离婚户籍所在地连续一年以上,不管是谁提起离婚诉讼,均应由男方的现在经常居住地即北京的基层法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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