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女方因男方不能性生活,先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后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男方要求女方退还20万彩礼。
【判决结果】准予离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退还彩礼。理由如下: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婚前彩礼的答辩意见,结婚彩礼是女方、男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礼金,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微信记录及相关证据证明两人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从男方银行存款记录显示,男方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其要求返还彩礼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其损害赔偿100000元,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释疑】
1. 一方无法性生活,能否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依据原《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见,依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不能性生活,可以确认婚姻无效。但是,依据《民法典》,不可以确认婚姻无效。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为什么不予支持退还彩礼?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不属于第(一)、(二)项情形。根据男方的经济条件,也不属于第(三)项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换做男方家庭经济困难,是借款筹集的彩礼钱,很有可能就会判处退还彩礼了。
3. 为什么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因本案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所以,不能适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支持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离婚案件来处理。那么能否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支持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该是可以的,男方隐瞒重要疾病,严重到可以撤销婚姻的程度,理应属于其他重大过错。但是,法院判决可能是基于利益平衡考虑,既然短暂的婚姻让男方损失了20万的彩礼钱,如再判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男方也太残酷了。
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方。
上诉人男方因与被上诉人女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男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女方负担。
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数额有误,男方于2019年2月给付彩礼200000元,该款项并非女方婚前财产,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女方曾于2019年9月份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可见双方基本无共同生活,200000元彩礼款也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女方陈述系因为男方患有某种疾病导致离婚,因此女方应当返还彩礼款;3.女方银行卡内存款系女方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申请法院调查予以分割,另外女方婚前位于沈河区栋房屋租金也应当分割;4.男方银行卡尾号内14100元,系婚前财产,原审法院未予扣除,有失妥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女方辩称,不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女方、男方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126628元存款依法均分;3.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100000元;4.由男方承担本案诉讼、鉴定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女方、男方于2018年5月在同一个微信群里相识,后经短暂相处双方草率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女方发现男方不能完成夫妻之实,经女方多次追问才知道男方隐瞒病情,这些病不仅会导致无生育能力,而且无法完成性生活。
为了挽回婚姻,女方试图原谅男方的欺骗并督促治疗,但尽管其按照医院的诊断药仍无法解决被告自身器质性的疾病问题,不能同房。女方是一位身体健康要求正常的女性,而且正处于最佳的生育年龄。男方故意隐瞒如此严重的病情不仅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也让其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其用心之恶,伤害之深可想而知,更让女方无法接受的是男方不仅身体有病,而且对其态度恶劣稍有不满即对女方拳打脚踢,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致使女方患上重度抑郁症。现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00000元,并拒绝分配存款,导致多次协议无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男方、女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另查明男方于2019年2月4日和2019年3月2日合计向女方转款婚前彩礼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而且夫妻关系的维系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现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故对于女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婚前彩礼的答辩意见,结婚彩礼是女方、男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礼金,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微信记录及相关证据证明两人已在一起进行生活,同时从男方银行存款记录显示,男方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其要求返还彩礼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其损害赔偿100000元,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女方与男方离婚;二、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男方夫妻共同存款***元,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女方夫妻共同存款*****元;三、驳回男方、女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女方承担75元,由男方承担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男方提交银行流水等若干页,上诉人男方提交判决书、庭审笔录、家庭照片、其母CT报告单等若干页,以此证明案涉200000元系男方全部财产,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女方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男方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事实关联性较差,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一审法院从男方、女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考虑,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男方所提返还彩礼款的理由,经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法院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存在彩礼给付数额较大、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特殊情形,但并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且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离婚原因及照顾妇女权益的精神,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主张,并无不当,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男方所提女方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工作、经济收入、生活环境及其他实际情况,判决分割案涉共同存款,并无不当,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男方所提分割女方名下银行卡及房屋租金的理由,经查,一审时其陈述没有共同财产,亦未明确提出分割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属于二审时新增的诉讼请求,双方调解不成,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男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某
审判员 洪 某
审判员 赵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