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对方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如果对方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不应诉怎么办呢?
【案例】
2009年5月、赵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赵某因为不愿意离婚,就没有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出庭。后来,法院先后给赵某送过两次传票通知赵某出庭,赵某都没有去法院。后来,赵某妻子告诉赵某如果赵某再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赵某强制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析】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一)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二)已经两次传票传唤。(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赵某作为离婚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传条件。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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