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为的是方便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实践中想要证明一方离家超过一年或在某地居住超过一年,则十分的困难。需要街道或是居委会开具证明,但是街道或社居委往往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而不愿意开具。因此,最终结果往往还是要到被告户籍地起诉。
另外,如果被告对法庭说自己已离家一年多,户籍地法院无管辖权,就由被告自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另外也可以加快诉讼进程,为原告节省时间。
马茂磊律师:1878883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