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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山东淄博,一女子带着孩子去参加辅导班后,跑到酒店与男子开房,被丈夫发现后,丈夫殴打了男子,随后男子主动提出赔偿解决此事。男子支付25000元给丈夫后一个月报警。一审认定构成敲诈勒索,判刑6个月。上诉后维持原判,申诉后仍然被驳回。

路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结婚后,生下一个孩子。事发当天,张女士带着孩子出门声称要带去上辅导班,早就对妻子起了疑心的路先生决定跟踪妻子。不曾想,妻子张女士在送完孩子到辅导班后,真的到附近一家酒店开房。

路先生冲进房间后发现,张女士与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后,一时冲动,打了男子一拳。男子被打后,连忙求饶并主动提出拿钱补偿路先生。

协商补偿过程中,路先生要求要6万,但男子说自己没有那么多,最终联系朋友借钱并支付了25000元给路先生。

一个月后,路先生与张女士起诉离婚过程中,男子报警。最终路先生被刑拘并被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路先生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但路先生并没有因此放弃,遂又申请再审。但高院没有认可路先生的再审观点,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1、路先生及其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分别是:一、男子事隔一个月,在路先生与张女士诉讼离婚期间报警,是想帮助张女士在离婚诉讼时争取主动;二:男子当时是自己出于羞愧之心才主动说赔偿,并非处于出害怕恐惧的心理才被迫支付钱财,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三级法院均认为,被害人是被路先生打了一拳后,就已经处于恐惧心理了,因此,虽然是被害人主动提出“补偿”的,但并不影响认定路先生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路先生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2、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观点当中指出,虽然被害人主动赔偿,但他所同意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路先生提出的6万元。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的意思是,超出部分是被害人不自愿的,即其是被打了一拳后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支付的。故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3、二审法院的意见是,出轨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的范畴,因此路先生向被害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非法占有。

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支付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不论出于原因,只要路先生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要件,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4、客观地说,即便路先生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一开始时,是不是可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首先,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任谁都是无法接受的,因此路先生打了对方一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主观恶意不大。

其次,在对方主动提出赔偿的情况下,双方只是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的非法占有,且路先生实际上也未获得6万元。即这明显是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开始公诉机关有所担当,敢于作为,这起案件完全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换而言之,由于即成事实,后面的也只能跟着“打圆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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