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重庆籍居民杨某向妻子徐某户籍所在地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自己户籍地为邻水县,但双方从2018年至今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生活,并提供相关居住证明,申请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经过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的户籍已从邻水县迁入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某的经常居住地也在重庆市渝北区,案件应由徐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庭长宁晓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即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则需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想要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一定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即便法院受理了案件,当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也可能出现案件移送的情况。(邻水融媒 李勇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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