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判平分,但也有例外。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金额。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优先尊重双方的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只有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主要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
3,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分。因而,对于住房公积金,通常会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额进行平分,由该公积金的持有方现金补偿给对方。注意,这里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不是一方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而仅是双方登记之日起至离婚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4,但也有例外。若双方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后未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双方互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院判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金额仅计算至前次起诉离婚之日,而非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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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3版)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列举如下: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