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妻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妻子要求分割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刘某觉得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妻子的要求不可理喻。妻子可以要求分割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而养老保险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丈夫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丈夫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缴部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