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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女方卷走全部积蓄怎么办法官表示不用怕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8日讯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兵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为网友专题解答婚姻家庭疑问。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相反的情景也适用这项制度。”直播中,结合网友提问,以案释法讲解了一起真实案例。

张军(化名)与李梅(化名)于15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第7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后考虑到孩子成长问题复婚,但因习性相差太大,整日争吵不断,于2023年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张军提出,二人存有36万元积蓄,一直由李梅保管,希望离婚时进行分割。李梅则声称,钱都花完了,一分钱没有。经查,两人闹离婚期间,李梅将账上存款转至亲戚账上。在庭审中,李梅见瞒不住,承认自己转移了财产的同时表示,因日常开销,存款只剩下30万元。

经法院向被告释明法律,告知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子由张军抚养,李梅一次性支付张军20万元。

有网友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报财产范围及内容?如果不如实申报有什么后果?

李兵院长告诉他,一般来说,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报范围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婚后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拒不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直播结束后,李兵院长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两周。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李斌)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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