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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我能分割对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吗

基本案情:

  孙某与陈某1于201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3日生育一女陈某某,2019年8月8日二人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9年12月21日,孙某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陈某名下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113963.92元,陈某名下医疗金个人账户13898.34元,陈某名下公积金440966.28元,陈某名下企业年金69274.68元,陈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存款60000元,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3136.09元、美元277.28元(按照离婚当天的汇率1:6.8计算,价值人民币1909元),陈某名下股票14544.45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该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一样,从本质上也属于工资收入和企业福利待遇的内容,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原告孙某名下蒙A×××**轿车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给付被告陈某车辆折价款75000元;

  二、被告陈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信证券股票、企业年金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给付原告孙某中国银行存款对价款人民币10618元、美元138.6元,公积金对价款人民币212146.06元,养老保险对价款56981.96元,医疗保险对价款6949.17元,中信证券股票对价款7272.2元,保险对价款30000元,企业年金对价款32951.5元,上述对价款共计人民币356918.9元、美元138.6元。

综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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