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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情感和财产共同体,而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白话接待的咨询中,有些员工在离婚前夕收到高额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款,这部分钱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今天我们就来仔细分析这个敏感但必要的话题。
一、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可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
主流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虽然有一定的身份性,但是其主要按照一方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来计算,是对已经提供的劳动价值的补偿以及此后一段时间不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既然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认为不从事某项劳动或者一段时期内不劳动所对应的补偿费用,亦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若离婚发生在补偿金支付期间内,则考虑婚龄与补偿款所对应工作期限的长短予以分割。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与被告龙某于2007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0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后,徐某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起诉,其中关于龙某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2020年龙某与其所在公司达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获得一次性补偿费用145146.5元。徐某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龙某的劳动经济补偿款。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获得的补偿费用中,包括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96262.5元和奖励金8000元,合计104262.5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徐某和被告龙某各分得二分之一,故判决被告龙某于支付原告徐某52131.25元。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龙某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奖励金是否属于龙某个人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奖励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不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原审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奖励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正确,故二审维持原判。
二、工伤赔偿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不属于!不可分割!
夫妻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是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治疗所需的一种填补,具有维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而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7月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在何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合计168,059.89元,其中包括王某因工伤而获得用工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8,015.33元。2018年4月8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何某要求分割以上银行存款,王某主张78,015.33元是其个人财产,要求从上述银行存款中予以扣减。
法院认为:
王某因双手指受伤获得了用工单位支付的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款共计78,015.33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均属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78,015.33元工伤赔偿金应属王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又因何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在获得工伤赔偿之日至双方离婚之时的数年间存在纯属王某个人的较大额的消费支出,故法院对王某主张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中扣减78,015.33元的理由予以采纳。
三、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可分割,退休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可分割,婚内个人缴付保险费可以分割!其他皆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但是,若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其他险种并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和司法案例,一般认为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具有强烈人身属性,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失业保险是对劳动者失业后劳动性收入的补助,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分割,未领取的,按照个人缴费部分分割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