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前男友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就在一起了。那时前男友的家庭条件不好,每个周末都要出去打工来攒学费,还要往家里寄钱,有时用挣来的钱为张某买衣服。张某觉得前男友是一个值得托付终生的人,很珍惜这段感情。毕业后,张某利用家族的关系,回老家进了一个很不错的事业单位,前男友只得南下打工创业,就分手了。
后来,张某经人介绍与在当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李某结婚了,并生有一女儿,但是夫妻感情并不好。前年,在同学聚会上,张某与前男友重逢,并共度一晚。此后,还经常偷偷约会。李某得知此事后,心理无法接受,决定“报复”妻子张某,就开始寻找自己的婚外情,与同事经常出去开房。如今,张某和李某的感情破裂,双方提出离婚。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而李某认为张某有错在先,也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对于财产分配问题,双方也各不相让。那么,这种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离婚,他们的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释法
本案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该条规定,仅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夫妻双方均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张某与前男友重燃爱的火花,并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张某首先被认定为“过错方”,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李某却同样以出轨的方式来报复张某,因此,陆某也是“过错方”,其也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故双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他们互相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平等分割”,并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利益。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完全没有过错,那么在分配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然而,同样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何处理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离婚双方均可以明确证明对方有过错,且自身同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他们互相主张损害赔偿。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