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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民法典这样规定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一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无论是此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均没有关于女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离婚时不可以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其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据此可知,如果男女双方离婚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的,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男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而男方对离婚有过错的常见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

而且,必须注意的是,必须是男方单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之一,女方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男女双方都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比方说男女双方均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则女方是无权请求男方损害赔偿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物质损害赔偿,比方说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女方身体健康损害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医药费损失。而此处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比方说男方与他人同居,对女方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存在精神损害,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虽然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但是如果男方对离婚有过错的话,女方是完全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男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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