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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徐学春律师。

2. 大家好,我是徐学春律师。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今天就来聊下这个话题。

3. 阿草原户籍为天津市某村,2001 年阿草与妻子阿花在天津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阿草通过其他途径在山东省办理新的身份证号码并落户,基于其新的身份信息。2015 年在其与妻子阿花婚姻存续期间,阿草再次用新的身份信息与阿红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天津共同生活。

4. 2017 年阿草所在村拆迁,与他分居多年的阿花听到消息后返回村中,发现其重婚事实。同年因犯重婚罪,阿草被判处刑罚,阿草与阿花调解离婚。

5. 2021 年 1 月 8 日,阿红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主张两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草结婚生子。阿草的欺骗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6. 判决认为,阿草在与阿花婚姻存续期间,以山东省的户籍信息与阿红在天津市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7 年阿草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阿红与阿草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7. 阿红要求确认与阿草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双方非婚生子由阿红直接抚养。阿草的重婚行为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给阿红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阿红作为无过错方要求阿草支付精神抚慰金 5 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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