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可以分居满一年,后起诉应当准予离婚。
以下案情法院判决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
一、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的辩称
被告赵某某 11 庭后调解时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代养,被告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
四、法院的审理认定
五、法院的判决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 11 与被告赵某某 11 离婚。案件受理费 15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 11 负担。
六、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