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婚姻,已经被生活折磨得支离破碎、千疮百孔时,许多人都会选择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两种离婚方式有何区别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能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法院作为中立机关参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就适合双方直接到民政机关解除婚姻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当事人的离婚诉请会获得支持呢?判断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那么,在法律实务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呢?在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几种情形,可以认定是感情确已破裂,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经调解如果和好无效,则应当判决离婚。这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一般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当然,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双方确有导致认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一般从慎重处理婚姻关系角度,会给双方一次机会,也就是说第一次一般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