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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路径探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路径探析

作者:本人,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icourt法秀”。

一、导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在此期间,一旦出现配偶未履行扶养及监护义务,甚至转移、隐匿、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危困境地,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亦有配偶因种种原因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诉讼中配偶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法定代理人,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相对方,且极有可能会因自己的利益而失去公正立场。换言之,配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与自身的离婚自由权之间存在冲突。

《民法典》第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显然逻辑不通,同时也难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判例及法律规定,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配偶两方不同视角作如下探讨:一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受到配偶侵害的情况下如何救济?二是如何解决配偶离婚自由与监护职责的冲突,以保障程序正当?最后,再从两方视角给出实务建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受到配偶侵害的救济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第1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判例引出:(2021)吉0781民特4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都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申请人陈某某系被监护人陈小某的父亲,被申请人都某某与陈小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6日因被监护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导致终生瘫痪,大脑无意识。2020年7月6日,被监护人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查明,在陈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时,被申请人拒不出庭诉讼,致使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同时,被监护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监护职责,没有积极照料被监护人。此外,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3月份向法院起诉与陈小奇离婚。因此,申请人陈某某向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都某某为陈小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陈某某为陈小某的监护人。

2021年5月21日,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6条以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为由,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二)配偶具有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因被监护人住院期间,监护人既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也没有尽到配偶应尽的扶养义务,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权益的行为不严重,只是一时照顾不周,或因正当理由短时间疏于照看,则不能一概据此认定配偶具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是保障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配偶监护人资格的权利不被滥用。

(三)其他监护人可要求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自身欠缺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其他监护人发现配偶有上述侵害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其他监护人的范围,首先是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因为只有被监护人身边最亲近的人对被监护人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在近亲属发现配偶的侵害行为时,可以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撤销,以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亦可以作为其他监护人。此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法对其他监护人的范围作了充分涵盖,以穷尽一切可能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更不用说参加诉讼程序。因此,在程序上不能由其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能由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变更监护人,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进而推进诉讼进展,也是为了解决程序上的困境。

三、配偶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要求

通常情况下,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且离婚诉讼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一般应由本人实施,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能力且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没有能力应诉。在此情况下,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应对?

《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同时,《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据此,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若起诉离婚则有违“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在诉讼中,其既是诉讼相对方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显然此举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此外,《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若满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配偶一方当然享有离婚的权利,由于一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配偶一方提出离婚需进行以下程序:

(一)依据特别程序先行认定相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变更监护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属于精神病患者、植物人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导致不能作出意思表达,虽看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配偶一方要进行离婚诉讼,则需要依据特别程序先行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人并变更新的监护人,《民法典》第24条亦作了明确规定,而变更监护人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程序正当。

正如(2022)豫1628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就诊于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现无法确认被告李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确定谁为被告的监护人等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在本案离婚诉讼前作出处理,方可进行离婚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24条规定,此处的有关组织应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指该公民的配偶、近亲属、债权人或债务人,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公民的住所地以户籍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另外,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公民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申请人方若已经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应一并提交,以明确夫妻一方的行为能力状态。

(三)关于此类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及能否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从法条分析,第一,诉讼当事人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只不过其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而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程序。第二,与正常主体的离婚诉讼不同,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双方不仅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依据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参见(2021)赣072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分别为智力、听力残疾人员,无法正常生活。另,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均同意原、被告离婚,而在庭中达成离婚协议。因原、被告均为残疾人员,故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要求依法制作判决书。”

四、实务建议

(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一方

1.若配偶具有《民法典》第36条所列情形,其他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配偶的监护人资格;

2.在撤销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一般为近亲属;

3.最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申请认定相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一并申请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

3.由重新指定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

4.最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判决离婚一般会综合考量是否安排好配偶的生活与合格监护人、是否存在通过离婚逃避扶养义务、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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