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实际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时应了解以下内容:
1.注意区分原告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与分居满一年的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如无新情况、新理由,其再次起诉离婚应至少要到法院作出处理之日起的六个月后,此为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内再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而判决不准离婚后满半年未满一年的,起诉时可以受理的。此时因未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因双方又分居未满一年,法院可能认定未不满足准予离婚的实质条件,而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2.关注“分居”的认定
《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法律对于“分居”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较长时间且确已感情破裂在实操中存在较大难度,不免导致一些离婚案件数次起诉却难以判离。对于分居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表述: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是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
3.由于个案存在差异,具体问题仍应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字面解释,是否意味着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后,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请就应当被支持?该条款未对“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冠以“因感情不和”的限制;未限定是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虽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但不满足该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是否仍会判决离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并未涉及上述相关问题,通过目前有限的司法案例也尚不足以窥探全貌,因而在实践中仍有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总体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新增规定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总结的产物,为法院判决离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支撑,期待通过对该条款的具体适用能够一定缓解司法实践中颇有微词的“离婚难”局面,在尊重婚姻自由的基础上为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及时画上一道有力的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