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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原告撤诉了要多玖可以重新起诉

罗女士给我电话咨询时说道,他前段时间将丈夫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在已收到法院传票确定具体开庭时间后,谭某找到我的家人经家庭做思想工作,我同意和好,在未开庭前我到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我的撤诉申请。谁能想到,和好刚满一个月,他又恶习不改,与别的女人鬼混,夜不归家,打电话也不接,想马上重新起诉离婚。

我给她分析,原来起诉离婚的理由就是他与别的女人相好同居,他也向你承认愿改正错误,但他言行不一。你年纪比他稍大,是姐弟恋,加上你们结婚三年多未育小孩的情况,他遇到了年轻女士就移情别恋,你难以承受我很理解。但问题是现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估计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诉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七项的规定是这样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是,不予受理。

综上,我建议罗女士,从收到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书第二日起,如果六个月内谭先生没有完全改正错误的,仍决定离婚时,先与他先生协议离婚,协议不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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