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离婚咨询让我注意到,有一些朋友对“第二次离婚可以判离”有了不一样的解释。他们认为起诉离婚两次就可以达到判离的效果,考虑到完整离婚诉讼程序的时长较长,就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立案时撤诉,然后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来缩短离婚诉讼程序的时长。
而实际上,我国并没有“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应当判离”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起诉离婚次数达到多少次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规定。那为什么大家咨询律师,会得到没有特殊情况,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那就等第二次法院判离的答复呢?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应当准予离婚的特殊情形,在一方不同意的前提下,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拿到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第二次起诉离婚前,没有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法院可以不准予离婚。
另外,考虑到撤诉及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建议坚决要离婚的当事人不要轻易撤诉。因为撤诉不仅仅无法达到缩短诉讼时长的目的,反而会使诉讼时长延长。